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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英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

来源:编辑:时间:2021-10-18




  10月13日,枣庄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英担任审判长,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枣庄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敬艳出庭支持公诉。

  枣庄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5日,刘伟华(已判刑)在广东省广州市贩卖给张金刚(已判刑)甲基苯丙胺(冰毒)约3千克,因张金刚只交付部分毒资,刘伟华遂安排被告人易著贵跟随并监督张金刚到山东销售冰毒后收回余款。后被告人易著贵与张金刚一起携带毒品乘坐广州至临沂的长途汽车前往山东省临沂市。2014年1月16日11时许,当车行至京台高速鲁苏交界收费站处时,二人携带的冰毒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二人从现场逃离。后经称量及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2979.02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g/100g。

  枣庄中院认为,被告人易著贵伙同他人贩卖并长途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979.0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张金刚从刘伟华处购买毒品,因张金刚只支付部分毒资,易著贵受刘伟华指派,跟随并监督张金刚到山东销售毒品后收回余款,易著贵系协助刘伟华和张金刚贩卖和运输毒品,在该共同犯罪中,易著贵系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著贵被监视居住后在逃,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易著贵系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主动归案,该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该主动到案的情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易著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易著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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