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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来源:枣庄市综治服务中心编辑:admin时间:2022-07-13


为深入推进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创新打造“枣治理·一网办”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模式,把党委关于城乡网格化管理的决策成果转化为法制成果,中共枣庄市委政法委员会已完成《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提高法规精准度,现面向社会公示,广泛征集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立法的意见建议。如您有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或意见建议,请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感谢您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示截止时间:2022年7月13日—2022年8月12日

电话:0632-8179106   邮箱:zzszzfwzx@163.com

附:《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中共枣庄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2年7月13日


枣庄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以网格化信息平台为支撑,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等多种手段,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市、区(市)、镇(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区(市)、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街道)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指导镇(街)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编制网格编码,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划分、调整情况和编码变更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再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员和网格指导员。

网格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接受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工作职责。

网格指导员由镇街选派包村(社区)干部担任,负责监督、指导、督促、协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职网格员由区(市)或镇(街道)按照规定统一招聘。人员不足部分,可以从镇(街道)机关人员、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也可以暂时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公益岗人员、物业公司人员等担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政策宣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重点宣传平安建设、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信息;

(二)信息采集维护。通过深入网格走访,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以及网格内人、地、物、事、情、组织等基本社会治理要素情况,及时上报有效事件信息;

(三)矛盾排查化解。及时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处置工作;

(四)社会治安防控。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服务管理、重点人员教育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五)巡查事件报告。每天巡查责任网格,每月走访网格内的常住居民和涉及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做好巡查走访记录,及时报告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领域问题隐患;

(六)民生事项服务。针对特殊人群以及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协助村(社区)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活动、开展社会救助和疫情防控、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协助核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协助开展城乡社区统计、普查等工作;

(七)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报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项,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网格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对需要调整的网格事项,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报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及时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工作流程及时流转办理。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流转交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作出说明。流转事项经多次流转无法解决的,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研判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网格事项联动处置清单,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确保网格事项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委托网格办理的工作事项,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并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提供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开展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权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对需要网格员承接的专项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核拨专项经费。

建立完善政府、社会多元化投入网格化管理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项目。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的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和社会保障待遇。区(市)、镇(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对兼职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二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开展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建设网格化信息平台。

有关部门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二条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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