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成年人的单纯 教唆、威逼、利诱他们偷盗财物 作为其获取零花钱的“歪道” 自作聪明的小伎俩 最终将东窗事发 近日,峄城公安分局坛山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成功打掉一教唆未成年人盗窃团伙,5名团伙成员全部落网。 案 情 回 顾 近日,坛山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电动车被盗。接到报警后,民警经前期工作,锁定了嫌疑人褚某某。 通过审讯,褚某某交代了其在12月26日伙同他人,窜至坛山辖区某网吧门口盗窃1辆电动车的犯罪事实。 为将该团伙一网打尽,坛山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深挖扩线攻坚,精准研判锁定了以殷某某为首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团伙,并辗转台儿庄、薛城、市中等地开展集中抓捕,成功将该团伙5名成员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以殷某某为首的盗窃电动车团伙长期在市中区、薛城区、台儿庄区及微山县境内流窜作案,殷某某等人躲在幕后提供交通便利,“远程指导”,唆使未成年人实施盗窃,得手后再进行销赃,先后实施盗窃7起,盗得电动车7辆,涉案价值 35000元。 犯罪嫌疑人殷某某等人作为成年人,理应起榜样作用,却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年龄小、暂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为自己谋利,其“坐享其成”的美梦终被法槌敲醒。 目前,殷某某等团伙成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 实施犯罪行为 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