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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编辑:admin时间:2023-07-31


2023年7月27日,由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庭对起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并采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雷某某相应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某、袁某某、雷某某分别承担损害赔偿侵权责任19000元、13000元、8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

据悉,本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枣庄市首例宣判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审查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袁某某系枣庄某公司员工。2023年2月至3月8日,为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伙同雷某某、袁某某利用从事客服工作的便利条件,通过管理平台获取客户信息,并整理成表格形式后由徐某某向外出售。经查,三人向外售出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非法获利约4万元。

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某、雷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数额较大,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三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开庭审理

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和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服从判决,愿意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明确表示不上诉。


近年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惩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不法行为,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火墙”,以有力的检察履职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还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守住底线,自觉用实际行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官提醒                

信息安全与每一位公民息息相关,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人有责。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增强防范意识,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在此检察官温馨提示:

01

不要在社交媒体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隐私信息。

02

不随意参加小调查、抽奖或扫码免费赠送、非正规办卡等活动,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

03

及时关闭手机WIFI无线功能,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使用免费WIFI。

04

不点击浏览不知名的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不扫描陌生二维码。 

05

不要随意丢弃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取款凭条、快递单、车票、刷卡凭证等,日常中注意收集好,集中销毁。

06

安装软件时要仔细阅读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如通讯录、短信等)的权限获取申请。

07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向互联网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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