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思源是常理,人生百善孝为先。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责令你: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年老父母,妥善解决和化解家庭生活矛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山亭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 古稀老人膝下三名子女,本应安享幸福晚年,却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2023年4月24日,山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由山亭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赡养费纠纷案件中,在判决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赡养费的同时,对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位”子女发出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以唤醒为人子女孝亲敬老的职责,修复亲伦关系,督促其在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基础上,更加关注老年人情感需求,“常回家看看”,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近年来,山亭法院山城法庭在涉老案件审判中,逐步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对于可能涉及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赡养费、变更监护、继承纠纷等各类家事案件,积极联合公安、检察院、妇联、民政等部门,对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司法救助和强有力法律援助,构筑老年人权益全方位保护网络,着力推进老年群体保护领域各项工作顺畅高效衔接,提高涉老纠纷化解实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司法服务便民举措、矛盾化解联动举措、亲情调解暖心举措、回访帮教落实举措,引导当事人缓解家庭矛盾,为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充分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