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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 | ​涉外法治简讯(第7期)

来源:枣庄外事编辑:admin时间: 2024-05-17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年”部署要求,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上线“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专栏,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汇集和整理全国涉外法律政策、司法和执法实践以及最新前沿动态和重大学术成果,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枣庄发展、服务涉外法治”为宗旨,以信息简讯形式定期为枣庄外向型企业和法治工作者提供国际法律政策信息汇编、经验介绍和前沿动态,为我市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涉外法治简讯第(7)期

涉外法治法规政策

商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年3月22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提出优化管理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加强交流合作、完善退出机制四方面共十六条举措,旨在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开放,便利、鼓励境外机构在华开展投资活动。

一、高效审批QFII / RQFII资格申请、支持QFLP试点

为优化针对境外机构申请准入的管理服务,《若干措施》提出将从便利申请准入、优化外汇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三方面进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 在申请准入方面,将依法高效审批境外机构QFII / 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投资内地市场的意愿。有关监管部门简化境外机构申请境内市场准入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将有效缩减境外机构入华投资的等待时间,有助于增强国际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的意愿。

(2) 在外汇管理方面,将持续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措施》特别提及支持境外机构通过QFLP试点项目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预期将为各地QFLP试点项目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3) 在差异化监管方面,明确对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便利境外机构人员往来内地、鼓励本土化经营

在加强交流合作方面,《若干措施》明确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经营水平。为满足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的签证需求,《若干措施》还提出将针对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指纹等便利,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办理长期签证,便利境外机构在华展业所需的人员往来。便利化的短期签证政策将提高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的灵活性和效率从而鼓励更密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对于境外人员长期签证的政策支持也表明中国监管部门欢迎并支持境外机构在华进行长期、深入的投资与经营活动,将有助于境外机构稳定其在华业务,更好地建设其本土团队。

三、完善投资退出机制

完善境外机构在华投资退出机制是本次《若干措施》部署的重点之一。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 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拓宽私募基金退出渠道,形成“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良性循环,鼓励境外机构积极参与境内股权投资交易。

(2) 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3) 便利境外机构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境外机构参与所投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时,需先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才可享受协定优惠待遇,否则将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再事后申请补充享受优惠待遇并办理退税。而本次《若干措施》针对境外机构的实际需求,明确表示将通过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信息交互,实现上市公司可直接按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无需先行代扣代缴后再由境外机构申办退税,境外机构也无需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操作可参见与《若干措施》配套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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