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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 | ​涉外法治简讯(第6期)

来源:枣庄外事编辑:admin时间: 2024-05-07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年”部署要求,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上线“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专栏,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汇集和整理全国涉外法律政策、司法和执法实践以及最新前沿动态和重大学术成果,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枣庄发展、服务涉外法治”为宗旨,以信息简讯形式定期为枣庄外向型企业和法治工作者提供国际法律政策信息汇编、经验介绍和前沿动态,为我市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涉外法治简讯第(6)期

涉外法律实务技能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 合同交易主体方面,严格对合同交易主体的审查。
(1)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需要审查其商业登记情况。如果境外交易主体在我国国内无有效资产,签约时可要求该交易主体的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合同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境外买家存在关联公司,要了解其在企业集团链条中的地位和性质,争取获得该买家母公司的担保函及证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
(2) 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如企业的性质、行业、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交易方面的传统或特殊规定。
(3) 审查签约人的资格。国外企业通常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对国外公司的代表人更要仔细审查其授权内容。
(二)货物质量方面,明确约定货物品质和检验条款。
(1) 货物品质条款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当事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明确货物的质量标准和具体成分、参数等产品要素。
(2) 制订明确、详细的检验条款,明确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以及装港抑或卸港检验报告作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最终依据。
(3) 及时固定证据。一旦国外买方向国内出口企业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国外买方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偿权,并要求国内生产商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参加共同检验。检验报告中应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样品提取程序、现场照片等一切相关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时收集、保留扣款、赔款的证明。
(三)掌握货物控制权。
(1) 当采用FOB贸易术语时,明确要求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将正本提单交付国内发货人。
(2) 在采用“电放提单”放货时,明确告知货运代理人及承运人,未经发货人指示不得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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