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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 | ​涉外法治简讯(第4期)

来源:枣庄外事编辑:时间: 2024-04-19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年”部署要求,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上线“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专栏,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汇集和整理全国涉外法律政策、司法和执法实践以及最新前沿动态和重大学术成果,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枣庄发展、服务涉外法治”为宗旨,以信息简讯形式定期为枣庄外向型企业和法治工作者提供国际法律政策信息汇编、经验介绍和前沿动态,为我市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涉外法治简讯第(4)期

国际贸易合同操作要点

1.把握涉外合同的国际性特征。

业务和法务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Incoterms、UCP600等,熟悉提单、信用证、原产地证书的法律性质和操作流程。

2. 掌握合同的重要条款。

比如合同最重要的十大条款:合同的目的、签约方的责任、价格条款、交付条款、服务水平、责任限制、数据安全、数据隐私、变更管理、保证条款。

3. 深刻理解条款背后的商业逻辑和风险分配逻辑。

一份涉外合同,表面上是一些繁复复杂的条条款款,其实,这些条款的背后都反映着一些复杂商业逻辑和多样的风险分配逻辑。涉外合同审查的难点和关键就在于你能否透过这些条款本身,看到其背后的商业逻辑和风险分配,只有将涉外合同条款中的商业逻辑和风险分配逻辑搞清楚,才能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减少困惑。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完善涉外民事程序法律制度

1.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是规定涉外民商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同意管辖;三是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规定了两种新的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

2.增加平行诉讼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等条款。

一是明确了我国法院平行诉讼的一般处理原则及管辖冲突协调机制;二是规定已被外国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纠纷由中国法院受理的诉讼中止及恢复机制;三是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管辖异议机制。

3.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提升送达效率。

一是删除原民诉法中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限定;二是增加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送达的规定,同时删除分支机构接受送达须“有权接受送达”的限定;三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的规定;四是增加“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的规定;五是增加“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规定,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的规定;六是缩短涉外公告送达完成的时间,从“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缩短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4.增设域外调查取证相关规定。

除依照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途径进行域外调查取证外,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替代性方式进行域外调查取证,只要所在国法律不禁止,则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调查收集:(1)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证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事人、证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取证;(2)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取证;(3)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取证。

5. 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基本规则。

一是明确了我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事由;二是规定了已被我国承认的外国判决、裁定相关纠纷由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中止及恢复机制;三是完善了仲裁裁决籍属认定方式,将认定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由仲裁机构标准修改为裁决地标准,促进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

6. 留出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的接口。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五条:“涉及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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