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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 | ​涉外法治简讯(第3期)

来源:枣庄外事编辑:admin时间: 2024-04-16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重点项目落地见效年”部署要求,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市委政法委、市委外办上线“涉外法律服务提升年”专栏,聚焦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汇集和整理全国涉外法律政策、司法和执法实践以及最新前沿动态和重大学术成果,以“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枣庄发展、服务涉外法治”为宗旨,以信息简讯形式定期为枣庄外向型企业和法治工作者提供国际法律政策信息汇编、经验介绍和前沿动态,为我市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涉外法治简讯第(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的重要亮点

1.《对外关系法》是我国首部针对对外关系制定的综合性对外关系法。
《对外关系法》将我国外交思想和方针通过法律的形式展现,不仅有助于清晰规范和指导我国的对外工作,还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自身的外交政策方针具有坚定的态度和自信,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下,坚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对外关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法域外适用制度,为保护中国国家利益域外执法进行法律授权。
《对外关系法》第29条:“国家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第32条:“国家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并依法采取执法、司法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写明中国域外适用制度。我国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是非常有必要和合理的。
3.《对外关系法》为丰富我国反制和限制措施的法律“工具箱”提供上位法保障。

我国此前已初步建成反制和限制措施的法律工具组合,如《出口管制法》、《对外贸易法》、《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对外关系法》第33条阐明:“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必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和限制措施。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表明《对外关系法》将在更广泛范畴下为我国涉外法治体系进行顶层设计,为我国涉外法治丰富和完善法律“工具箱”,增添统领性法律工具,填补我国制定执行反制和限制措施的上位法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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